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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26日表決通過了關于修改公司法的決定。這意味著備受市場關注的股份回購制度迎來“升級版”。
《公司法》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的允許股份回購的情形增加到六種:
(一)減少公司注冊資本;
(二)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;
(三)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;
(四)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、分立決議持異議,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;
(五)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;
(六)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。
修改后的《公司法》針對部分股份回購情形還適當簡化了決策程序,提高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數額上限,延長公司持有所回購股份的期限。此外,修改后的《公司法》還補充了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的規范要求,明確要求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,應當依照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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